如何加入計畫

養豬戶申請流程豬肉攤商申請流程

 

(一)、養豬戶申請流程

(二)、申請條件:

    1. 具畜牧場登記或飼養登記之養豬戶。
    2. 依據畜牧法第9條規定,畜牧場應置獸醫師或有特約獸醫師,負責畜牧場之衛生管理等相關工作。
    3. 必須有完整的衛生管理工作記錄供查核(含防疫、消毒、藥物使用處方箋等)。
    4. 檢附自律公約(如附件一),切結保證無使用乙型受體素(如Ractopamine培林、Clenbuterol克倫特羅)等禁藥。遵守使用藥物規定,飼養達六十公斤以上之肉豬,絕不添加抗生素、磺胺劑等任何危害人體之藥物。
    5. 採自願性參加,但如於執行期間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之養豬戶,停止參與本計畫之資格。如有意願再參加者,須經6個月後,始得重新申請,經審查合格後再行加入。
    6. 本計畫執行初期,主要以在本縣肉品市場拍賣屠宰豬隻為限,日後經檢討成效後再決定是否擴展到其他肉品市場。
    7. 本縣通過毛豬產銷履歷認證豬場及優良養豬場,可直接申請加入,不必再接受飼料藥物殘留檢測及血液藥物殘留檢測。

下載申請文件: 養豬戶申請書 養豬戶自律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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